擔保人在做擔保時要注意什麼

擔保人在做擔保時要注意什麼

擔保人在做擔保時要注意什麼?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眼下借錢方跑路,擔保人被迫還錢的事時有發生,正因如此小編提醒各位擔保人,爲他人擔保時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3、爲他人擔保前,應視察對方是否有還款能力、良好的還款意願

一些人因礙於情面,在不瞭解對方是否具備良好的還款意願、是否擁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下,就輕易爲其擔保,到最後借錢方因無力還貸,自己便背上承重的負擔。所以,在爲他人作擔保前,借錢方須仔細視察借錢方的還款能力、信用情況,然後根據自身情況,衡量是否爲其作保。

4、瞭解清楚爲他人作擔保需要承擔哪些後果

大家不要以爲爲他人擔保只是一種形式,根據相關規定,在借錢方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人要履行其債務,承擔責任。所以,大家在爲他人作擔保前應瞭解清楚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到頭來得不償失。

5、爲他人作擔保最好立下字據

在爲他人擔保時,相關條款、款項支付形式等一定要以字據的形式體現,若雙方發生糾紛,也不至於有理說不清。

所以,做擔保人,一定要對借款人非常瞭解,因爲一旦借款人出現任何問題,如果不能正常還款,都需要擔保人來承擔後果,所以,以上這些注意事項都要注意。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大家,謝謝大家瀏覽。更多問題歡迎上本站網站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