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先予執行該怎麼擔保?

1.保證人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案外人證明被申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並擔保申請人在敗訴時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造成的損失。保證人必須:

申請先予執行該怎麼擔保?

---具有完全行爲能力,有擔保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擔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可靠具有代償能力;

---出具書面擔保書,說明擔保範圍。如系多人擔保,還應註明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2. 實物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自己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如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財產損失,將此部分財產予以抵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可以流轉的財產,抵押物可由申請人佔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處分,如抵押物在申請人處毀損滅失的,應認定抵押關係存在,並責令申請人用其他財產替代。

3.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存款單、匯票、支票、國庫券等有價證券,提供給被申請人作爲抵押,以證明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並保證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損失。對抵押的現金,有價證券等,被申請人不得私自挪用。

張律師提醒: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是還能拿回來的,當事人不要因此而害怕、不敢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