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哪些業務?

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臺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吸收公衆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辦理國內外結算;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外幣兌換;從事同業拆借;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提供資信凋查和諮詢服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哪些業務?

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吸收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提供擔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同業拆借;提供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提供外匯信託服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範圍和服務對象範圍,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覈定。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辦新的業務品種的,應當在開辦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