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幾年?

一、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幾年?

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

只要實施了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裏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透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僞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2)僞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數量較大的;

(3)僞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僞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僞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詐騙的;

(6)利用僞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五條: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是屬於法律當中所明確規定,按照基本實施情況所出具的,如果有人利用變造的金融機構許可證,存在一些違法犯罪行爲,需要對責任人員進行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