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特徵

1、罪體

行爲 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的行爲可以分爲以下三種情形:

(1)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

(2)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

(3)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

客體 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

2、罪責

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而非法僞造、變造、轉讓的主觀心理狀態。

對於犯罪分子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爲,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部門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爲,特別是對於僞造金融機構的相關證件還可能涉及到經濟犯罪的行爲,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追究不同的犯罪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