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可以和解嗎?

尋釁滋事罪可以和解嗎?

一、尋釁滋事罪可以和解嗎?

尋釁滋事罪可以和解。但是和解只是對民事賠償責任達成的一致合意,不能免除刑事責任,但是和解協議可以作爲請求法院從寬量刑的一種證據,法院可以考慮酌情從輕處罰。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對適用和解程序的犯罪類型範圍作了明確限定,僅適用於: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程序。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尋釁滋事罪屬於《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尋釁滋事罪不在適用和解程序的案件範圍之內,因此尋釁滋事罪不能適用和解程序,更不能私了。行爲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的表現形式包括什麼

尋釁滋事罪被規定在《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主要規制的是破壞社會管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包括無事生非型、小題大做型、拒不改正型三種行爲類型,具體表現爲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以尋求刺激、發泄情緒、藉故生非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爲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屬於刑事公訴案件中的一種,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代表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之後,受害人的權利就被檢察院吸收了,對於刑事公訴案件來說,受害人與犯罪行爲人和解並不代表着檢察院和解,所以刑事責任不能透過和解免除。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