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能和解嗎

尋釁滋事罪作爲我國的刑事公訴案件,如果已經被偵查機關立案,刑事部分是行爲人無法控制的。要按照偵查、公訴、刑事訴訟的程序進行,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透過刑事審判,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雖然行爲人無法與受害人進行刑事責任部分的調解,但是行爲人可以就民事賠償部分,與受害人進行和解,儘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以取得其諒解。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尋釁滋事罪能和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