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不屬於刑事和解範圍

尋釁滋事罪不屬於刑事和解範圍

刑事和解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改革,但並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進行刑事和解,那尋釁滋事罪是否屬於刑事和解範圍呢?事實上,尋釁滋事罪不屬於刑事和解範圍。詳情請您繼續閱讀,以下內容由本站小編爲您整理。

尋釁滋事罪屬於“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應成立尋釁滋事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不屬於刑訴法規定的刑事和解的範圍。

一、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範圍包括: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注意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並且罪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宣告刑限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瀆職犯罪和故意犯罪,並且宣告刑是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內有故意犯罪,無論刑罰是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均不可適用刑事和解,這裏的“五年內有故意犯罪”與刑罰規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爲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爲,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爲論處。我們認爲,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爲的方式和手段。行爲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爲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爲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爲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爲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尋釁滋事罪,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妨害,但尋釁滋事罪不屬於刑事和解範圍。至於能適用於刑事和解的案件,在上述內容中我們也已做了歸納,但願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刑事和解的問題,請到網站本站諮詢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