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保險詐騙罪的定性

兩高保險詐騙罪的定性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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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的定性

(一)劃清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

關鍵在於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爲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

(二) 認定保險詐騙罪中涉及有關犯罪的問題。

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爲方式製造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數罪併罰處罰,如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故意殺人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等等。以上就是保險詐騙罪的定性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