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嫌疑人後偵查階段一般提審幾次?
逮捕嫌疑人後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提審次數並沒有限制,但批捕後的偵查期限是受限制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偵查結束後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四、偵查的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五、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嫌疑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授權委託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律師執業證。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交看守所即可會見。
案件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只要爲了辦案的需要,原則上可以隨時隨地提審犯罪嫌疑人,但是在關押期間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的休息、飲食時間,法律制度是禁止辦案部門對犯罪嫌疑人疲勞審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