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保險合同效力終止時間多長時間內可以復效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中止之日起2年內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可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二、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
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
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
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透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
3、訴訟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
一方爲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爲被告。
如當事人一方認爲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超過2年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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