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怎麼處罰,保險詐騙判刑標準

保險詐騙怎麼處罰,保險詐騙判刑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保險詐騙怎麼判刑

保險詐騙罪是典型的“數額犯”,也就是按照一定的數額作爲是否成立犯罪的標準,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纔會進入刑法的評價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在認定罪與非罪時,需要嚴格把握數額標準。

個人犯保險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保險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