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險詐騙罪立案標準

湖南省保險詐騙罪立案標準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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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立案標準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保險詐騙案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二、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爲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僞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