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個人詐騙數額在5000至20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詐騙,所得歸單位的,數額在5萬至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調查。

河南省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隨着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爲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

1、《刑法》規定立案標準本罪是《刑法》新增設的罪名。《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2、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以上”,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個人實施《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的五種情形之一,詐騙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因此只要是一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錢財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的,會被立案調查,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那麼這個較大數額標準爲個人詐騙數額在5000至2萬元以上的,單位詐騙爲5萬至2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