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詐騙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河南省詐騙量刑標準如何規定的

河南省詐騙量刑標準是什麼

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節選)

(七)詐騙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利用電信網絡詐騙的,詐騙數額每增加八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滿四萬元不滿五萬元,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至四年有斯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詐騙數額滿二萬五千元不滿三萬元,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爲“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滿四十萬元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外,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詐騙數額滿四十萬元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外,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爲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透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實施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爲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連結、“木馬”程序連結、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詐騙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爲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7.對於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量刑幅度較重的部分確定基準刑,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爲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爲造成損害的大々、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8.需要說明的事項:

(1)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爲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1至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2)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爲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3)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二、河南詐騙罪數額規定

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詐騙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我省詐騙犯罪案件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五萬元、五十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在認定詐騙罪的時候,可以看行爲人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比如說攜款逃跑或者將資金用於非法的行爲、揮霍,這樣的話就認定爲他主觀上存在的故意。而在客觀上,看行爲人是否實施了隱瞞真相或者欺騙的行爲,同時,需要是被害人自願的交出一些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