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爲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一、票據行爲包括哪些?

票據行爲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狹義的票據行爲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行爲,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爲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爲目的法律行爲,包括出票、背書、塗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根據票據行爲的性質,狹義的票據行爲還可以分爲基本的票據行爲和附屬的票據行爲。基本的票據行爲是創設票據的行爲,即出票行爲。

出票行爲有效成立後,票據纔可以有效存在。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由出票行爲引起的。附屬的票據行爲是指出票行爲以外的其他行爲,是以出票爲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據上所做的行爲。基本票據行爲和附屬票據行爲票據的簽發行爲是各項票據行爲的開端,簽發票據時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是其他票據行爲的基礎,所以它是創立票據的原始行爲,稱爲基本票據行爲。根據基本行爲產生的承兌、背書、保證、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據行爲沒有基本屬性和原始創造性特徵,稱爲附屬票據行爲。

二、票據行爲的基本特徵包括哪些?

票據法在性質上屬於商法,票據行爲則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爲,與一般的法律行爲特徵相比,還具有自身的特點。票據行爲與一般的法律行爲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爲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爲,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爲人必須在票據上籤章,其票據行爲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票據行爲的要式性有利於票據的安全流通。

(2)文義性。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爲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這是票據要式性的具體表現。票據文義直接決定票據的權利和票據義務的範圍和最高限度。我國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無因性。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爲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係(又稱實質關係)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爲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後,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並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於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4)獨立性。獨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據上所作的各種票據行爲互不影響,各自獨立發生其法律效力。如無行爲能力人的出票行爲無效,但有行爲能力人已在票據上背書、承兌,則背書、承兌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爲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票據本身或票據上的簽字是被僞造的,真正在票據上的簽名而完成的票據行爲有效。許多國家的票據法都確立了票據行爲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爲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5)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同一票據上的各種票據行爲人均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票據行爲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這就使持票人的權利實現受到影響,因此票據法規定了連帶原則,以保護持票人的票據債權。我國《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票據行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像出票行爲就是基本的票據行爲。票據行爲的基本特徵包括獨立性、要式性、連帶性等。不管是出票、承兌還是背書等票據行爲,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書面要求才行。並且,各個票據行爲是獨立存在的,即便有票據行爲無效的情況,也不會影響其它票據行爲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