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嗎?

一、航空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嗎

航空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嗎?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航空貨運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與託運人之間簽訂的空運單證。《統一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蒙特利爾第四號議定書》均規定,航空貨運單是訂立合同、接受貨物和所列運輸條件的初步證據。依據上述規定,航空貨運單雖然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它不同於海運提單的物權憑證的效力,只是證明合同成立的一種初步證據,與其他證據一起構成了航空運輸合同

所謂其他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運輸記錄、裝箱單、報關單、收據或發票等等。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上述其他證據的證明方向與航空貨運單不一致,但證明效力又高於航空貨運單時,航空運輸合同的認定要以其他證據爲主。

由此可見,即使航空貨運單所提示的收貨人持有航空貨運單,在提取貨物前,也並沒有獲得航運貨物的所有權。在收貨人提取貨物前,託運人依然有權要求承運人停止運送貨物、退運貨物或改變收貨人等措施,以中止向收貨人履行交付義務,在此情況下,航空承運人不承擔不能交付的責任。

綜上所述,要以航空貨運單作爲議付單證,筆者建議進口商只接受航空貨運單上註明的託運人和收貨人均是進口商名稱的航空貨運單。

二、提單與物權憑證的關係

1、提單持有者物權的行使

就提單的物權憑證特徵而言,雖然提單持有者能夠據以證明其所享有的絕對物權,但物權的行使範圍並未得到充分的確定,只有清潔的提單,才能從權利的質與量兩個方面標定一個完整的、可準確主張物權的存在,這就是“清潔”提單所具有的定量性。法律視收貨人爲被動的、無辜的第三方,其權利完全建立在對提單的信賴上,提單制度則充分保護這種信賴。承運人負有及時、安全運輸貨物的義務,卸貨時如果發現貨物有殘損,承運人該對此負責,除非他能證明貨物殘損是由於能免責的原因或是在裝船以前貨物本身的缺陷所致。而清潔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託運的貨物且貨物表面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明。

2、提單的交付與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通常,許多人認爲提單的轉讓也就意味着所有權的轉移。但實際上由於各國法律的不同,對此國際上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英國貨物買賣法對所有權轉移的問題,主要是區分爲特定物買賣和非特定物買賣。對特定物,所有權何時轉移取決於雙方當事人意旨;而非特定物的買賣,在貨物特定化之前,所有權不會轉移給買方。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在把貨物確定在合同項下以前,所有權不轉移給買方。法國民法典以買賣合同的成立決定貨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德國法對所有權轉移規定爲:動產以支付標的物爲條件,不動產以向主管機關登記爲條件。正是因爲各國法律在此問題上分歧較大,《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迴避了對這一問題做出規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也未涉足這一問題。只有《華沙─牛津規則》對這一問題作了規定:即在CIF合同中,貨物所有權在賣方把代表貨物所有權單據(如提單)交給買方時轉移給買方。由此可見提單的轉移並不一定意味着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要根據不同的法律制度、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來確定。

3、並非所有的提單都是物權憑證

提單由於具有物權屬性,因此往往誰持有提單,誰就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但由於不同國家的法律對提單有不同的規定,因此適用不同的法律時,就會產生一些不同的結果。在實際業務中,當承運人認爲貨物表面有缺損而要在提單表面批註時,託運人爲及時取得貨款往往願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對於承運人,考慮到老客戶關係及今後的業務,也願接受保函簽發提單,而且一旦出了問題,還可由託運人負責,於己無損。但這種行爲實際上是對收貨人權利的侵害,並且這種做法是否真的能保障託運人和承運人的利益,也是值得懷疑的。

第一,承運人是根據託運人的保函簽發清潔提單的。而多數國家認爲,如果承運人和託運人對貨物表面和數量有不同意見而善意出具保函,則認爲有效;如果是對第三人有欺詐意圖,則無效。因此,在收貨人發現提單記載和實際貨物有出入的情況下,承運人首先要承擔損失,而且一旦法院認爲這種保函對第三者具有欺詐意圖,一般不認爲其有效。一旦如此,那麼承運人只能自食苦果了。

第二,託運人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的行爲表面上對其有利,實則不一定。因爲在託運人出具保函後,承運人往往責任心降低,很可能出現損失擴大的情況,這樣會引發一系列其它問題,並且賣方雖然以清潔提單取得了貨款,但也可能因爲實際交付貨物與合同不符而被買方提起訴訟。因此,在實際業務中,各方當事人對此應採取慎重態度,不可圖一時方便而損害自己利益。

4、提單作爲物權憑證應具備的條件

在途中運輸的貨物當然是動產,提單也就是動產所有權憑證。動產所有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交付了提單,即能夠產生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後果。然而,對提單的擁有,並不等於無條件的擁有貨物的所有權,也就是說,提單的轉移或轉讓產生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仍應滿足一定的條件:

一是隻有當提單所代表的貨物正處在海上貨物運輸期間,提單纔是該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二是提單的轉讓人對貨物必須具有所有權;

三是轉讓人必須具有轉移所有權的意圖;

四是提單可以是一式多份,通常爲一套正本提單,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當其中一份完成提貨手續後,其餘各份均失效。此後,無論誰持有提單,均不能再向承運人證明其對提單項下的貨物享有所有權;五是提單持有人主張其對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我國《海商法》規定其時效爲一年。

其實,對於物權憑證來說,還是有很多的特徵的,有的提單四可以作爲物權憑證的,但是並非所有的提單都是物權憑證。而航空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嗎這個問題,我們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條件的,只有符合相關的條件,纔是可以作爲物權憑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