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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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怎麼規定

一是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二是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第六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透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企業應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其投資者出質股權的批覆後30日內,持有關批覆檔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