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變更公告有必要嗎?

一、信託變更公告有必要嗎

信託變更公告有必要嗎?

信託變更沒有必要進行公告。對信託變更的要求,三方當事人均可提出,但變更的進行則必須經委託人同意和受託人接受。對遺囑信託(也叫生後信託),由於無法取得委託人對變更的同意,故不能變更。受託人不接受變更,委託人只能繼續執行原合同或提前終止合同。但是當受託人遇到緊迫事件爲了維護受益人的利益而自主變更信託授權,委託人和受益人應予以接受。比如受託人保管一項信託財產,突遇自然災害,只有將其處分才能避免損失,但又來不急取得處分授權,而自主處分信託財產。有的信託契約事前規定了變更信託授權的情況,在執行信託過程中,若規定情況出現,信託授權便自動變更。在公益信託中,在必要情況下經信託監督管理機關覈准,受託人可根據近似原則改變原信託目的。

二、信託主體的範圍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是信託關係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2、受託人承擔着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檔案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兒 。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衆。

信託的三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變更信託的要求,但是必須經由信託人的同意以及受託人的接受纔可以變更。否則變更行爲無效。如果受託人拒絕變更的,信託人不可以要求對信託合同進行變更。只能邀請撤銷原來的信託合同。否則就只能繼續執行原來的信託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