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看守所內羈押如何上訴?

一、債務人在看守所內羈押如何上訴?

債務人在看守所內羈押如何上訴?

1、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被監禁的人,是指在監獄、起訴被羈押的人管轄看守所或者勞動改造場所被關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決人員、已判刑人員和正在勞動改造的人。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經擺依法剝奪,脫離了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對上述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很難知道他們的地址,無法或者不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且由被告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過大,法律規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爲管轄法院是比較恰當的。

2、原告住所地管轄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二、債務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1、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2、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若是發現欠自己錢的債務人被羈押了,此時是可以按照流程向法院提出還債的請求的,由於沒有任何一個主體是有義務代替有民事能力的人償還債務的,故此若是被羈押的主體名下並沒有財產,那麼即使被起訴,債權人的錢也是不能要回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