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登記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隨着金融市場的不斷壯大,近年來我國信託業務取得了長足進步。信託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從事資產管理、代客理財及提供擔保等。信託公司成立登記要按照相關規章制度進行,這方面,銀監會頒佈了具體辦法。那麼,信託登記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我們透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信託登記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信託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信託登記活動,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登記是指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信託登記公司)對信託機構的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資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資訊及其變動情況予以記錄的行爲。

本辦法所稱信託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信託機構開展信託業務,應當辦理信託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信託登記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信託登記公司以提供信託業基礎服務爲主要職能,應當堅持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原則,忠實履行信託登記和其他相關職能。

第六條 信託登記公司應當具有與信託登記活動及履行其他職能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安全防範措施,建立獨立、安全、高效的信託登記系統及相關配套系統,強化資訊技術保障,切實保護信託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信託登記及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託登記申請

第八條 信託登記由信託機構提出申請,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信託登記資訊包括信託產品名稱、信託類別、信託目的、信託期限、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信託利益分配等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資訊和變動情況。

第十條 信託機構應當在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發行日五個工作日前或者在單一資金信託和財產權信託成立日兩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信託產品預登記(簡稱信託預登記),並在信託登記公司取得唯一產品編碼。

申請辦理信託預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信託預登記申請書,包括信託產品名稱、信託類別、擬發行或者成立時間、預計存續期限、擬發行或者成立信託規模、信託財產來源、信託財產管理或者運用方向和方式、交易對手、交易結構、風險提示、風控措施、清算方式、異地推介資訊、關聯交易資訊、保管人資訊等內容;

(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檔案。

信託產品在信託預登記後六個月內未成立或者未生效的,或者信託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辦理信託初始登記的,信託機構已辦理的信託預登記自動註銷,無需辦理終止登記。

信託機構辦理信託預登記後,信託登記資訊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信託預登記。

第十一條 信託機構應當在信託成立或者生效後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初始登記(簡稱信託初始登記)。

申請辦理信託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信託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加蓋公章的信託檔案樣本;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二條 信託存續期間,信託登記資訊發生重大變動的,信託機構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變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變動事項申請辦理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變更登記(簡稱信託變更登記)。

申請辦理信託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信託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檔案;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三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機構應當在按照信託合同約定解除受託人責任後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終止登記(簡稱信託終止登記)。

申請辦理信託終止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信託終止登記申請書;

(二)受託人出具的清算報告;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四條 信託機構發現信託登記資訊錯誤需要更正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更正登記(簡稱信託更正登記)。

申請辦理信託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信託更正登記申請書;

(二)證明發生需要更正事實的檔案;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五條 信託機構應當對所提供的信託登記相關檔案和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三章 信託登記辦理

第十六條 信託登記公司接受信託機構提出的信託登記申請,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業務。

第十七條 信託機構申請辦理信託登記,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信託登記公司的規定,透過信託登記公司的信託登記系統提交信託登記資訊,並上傳相關檔案。

信託登記公司與信託機構應當建立專用網絡,實現系統對接,確保信託登記資訊和相關檔案報送安全、高效。

第十八條 信託機構提交的登記申請檔案齊全且符合規定的形式要求的,信託登記公司在收到登記申請檔案時應當出具受理憑證,該受理憑證的出具日爲受理日。

信託機構提交的登記申請檔案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形式要求的,信託登記公司應當書面告知補正要求,並在收到完整的登記申請檔案時出具受理憑證,該受理憑證的出具日爲受理日。

第十九條 信託登記公司對信託機構提供的信託登記資訊及相關檔案進行形式審查。

信託登記和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資訊公示不構成對信託產品持續合規情況、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的判斷或者保證。

第二十條 對於符合登記條件的,信託登記公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准予辦理信託登記。對於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信託登記公司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檔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信託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自收到完整補正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第二十一條 信託登記公司應當在完成信託登記當日向信託機構出具統一格式的信託登記證明文書。

第四章 信託受益權帳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託受益權帳戶是信託登記公司爲受益人開立的記載其信託受益權及其變動情況的簿記帳戶。

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根據自願原則申請開立信託受益權帳戶。

第二十三條 任一民事主體僅可以開立一個信託受益權帳戶,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一信託產品或者其他承擔特定目的載體功能的金融產品僅可以開立一個信託受益權帳戶,戶名應當採用作爲管理人的金融機構全稱加金融產品全稱的模式。

第二十四條 信託受益權帳戶由信託登記公司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委託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代辦信託受益權帳戶開立業務。信託公司可以代辦信託受益權帳戶開立業務;其他金融機構代辦信託受益權帳戶開立業務的,由信託登記公司依申請評估確定。

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信託登記公司或者代理開戶機構提交開戶資訊,且保證所提交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代理開戶機構應當覈實並向信託登記公司提交委託人或者受益人的開戶資訊。

第二十六條 信託登記公司爲符合條件的受益人開立信託受益權帳戶,配發唯一帳戶編碼,並出具開戶通知書。

信託登記公司和信託受益權帳戶代理開戶機構應當對所知悉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開戶資訊以及信託受益權帳戶資訊依法保密。

第二十七條 信託受益權帳戶採用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可以依法查詢其信託受益權帳戶中記載的信託受益權資訊。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可以申請註銷或者委託代理開戶機構代爲申請註銷其信託受益權帳戶。當受益人出現民事行爲能力喪失等情形時,信託財產法定繼承人或者承繼人等利害關係人,可以憑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檔案,申請註銷或者委託代理開戶機構代爲申請註銷其信託受益權帳戶。

無信託受益權份額的信託受益權帳戶方可辦理註銷。

第五章 信託登記資訊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信託登記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信託登記資訊,確保有關資訊的安全、完整和數據的依法、合規使用。

第三十一條 信託登記資訊受法律保護,信託登記公司應當對信託登記資訊及相關檔案依法保密。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公開的情形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詢或者獲取信託登記資訊。

第三十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的情形外,信託登記公司不得將由信託登記資訊統計、分析形成的有關資訊進行披露或者對外提供。

第三十三條 信託登記公司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保密制度,加強保密教育,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條 信託登記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以及信託檔案約定的信託登記資訊保密要求,設定不同級別的查詢權限:

(一)委託人、受益人僅可以查詢與其權利、義務直接相關且不違背信託檔案約定的信託登記資訊。當委託人、受益人出現民事行爲能力喪失等情形時,信託財產法定繼承人或者承繼人等利害關係人,僅可以憑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檔案申請查詢與其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信託登記資訊;

(二)信託機構僅可以查詢與其自身業務直接相關的信託登記資訊;

(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權機關僅可以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詢相關信託登記資訊。

向信託登記公司申請信託登記資訊查詢的,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檔案、授權檔案和相關證明材料,並書面說明查詢目的。

除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授權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詢受益人的個人基本資訊。

第三十五條 信託登記公司應當妥善儲存信託登記資訊及相關檔案,自信託終止之日起至少儲存十五年。

第三十六條 信託登記公司應當按月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信託登記總體情況、信託業執行情況等資訊,並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其他有關資訊。

第三十七條 對信託機構未按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者在信託登記中存在資訊嚴重錯報、漏報的行爲,信託登記公司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信託登記基本資訊應當在信託初始登記後五個工作日內在信託登記公司官方網站公示。

前款所稱信託登記基本資訊包括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名稱、登記時間、產品編碼、信託類別、受託人名稱、預計存續期限、信託財產主要運用領域等內容,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產權信託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或者對外發行受益權的,參照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進行公示。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信託產品的發行、公示和管理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可以根據信託公司監管評級、淨資本狀況、風險及合規情況等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履行法人監管職責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信託產品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立即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定期更新並向信託登記公司報送有關的信託業務資訊,以滿足資訊披露和持續監管的需要。

第四十一條 信託登記公司、信託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爲嚴重危及信託機構的穩健執行、損害受益人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二條 信託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僞造、變造登記申請檔案,或者提交的登記申請檔案存在重大錯誤給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信託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僞造、變造信託登記證明檔案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信託登記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信託登記錯誤或者泄露保密資訊的,信託登記公司應當採取內部問責措施,信託登記公司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信託登記公司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制定信託登記業務細則,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針對信託公司登記中出現的問題,爲了規範其經營發展,銀監會制訂信託登記管理辦法。在裏面明確規定了信託登記申請、信託登記資訊管理使用、信託登記監督等。這部規章辦法和信託法一起構成了對信託行業的管理。如果違反這部辦法,信託公司可能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