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刷和詐騙是一樣的嗎?

一、盜刷和詐騙是一樣的嗎?

盜刷和詐騙是一樣的嗎?

顯然是不一樣的,兩者的法律適用和判決結果都是不同的。

1、盜刷就是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複製他人的銀行卡、信用卡以及密碼,提取現金供自己使用;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一種違法行爲,是用各種非法形式複製他人信用卡,從而盜取持卡人資金的違法或犯罪行爲。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主要爲持卡人在信用卡未丟失、支付密碼未告知他人的情況下、資金被完全陌生的第三方冒名消費、轉賬提現。

2、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分子的最終目的是騙取錢財,並且是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騙走。

二、《刑法》的處理情況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或者利用姦淫、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盜刷和詐騙的犯罪事實認定應當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確定,特別是對於盜刷和詐騙的行爲都是構成了刑事責任的,需要由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