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背書行爲無效的情形是哪些

匯票的背書行爲是匯票流透過程中重要的一種票據行爲,背書行爲的法律效力直接影響到匯票的承兌,那麼匯票背書行爲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匯票背書行爲無效的情形是哪些

一、匯票背書行爲無效的情形

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爲。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背書無效的情形: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二、背書的效力

背書的效力是指票據因背書行爲所帶來的法律後果。背書的效力分爲轉讓背書的效力和非轉讓背書的效力。這裏僅講解轉讓背書的效力。轉讓背書主要有三種效力:

1、權利轉移。這是背書的基本效力。背書是以背書人轉移票據權利爲目的票據行爲。被背書人由背書而受讓票據後,即取得票據所有權及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對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無惡意或無重大過失,從背書連續的匯票持票人那裏依背書方式取得票據,即使該背書人爲非權利人而背書無效時,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據權利。

2、擔保責任。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3、權利證明。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據上的背書爲連續時,就應推定其爲票據權利人,不需另行舉證,即可行使票據權利。就票據債務人而言,當背書連續時,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證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據債務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權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責任,無須再向真正的權利人付款。票據債務人若對背書連續的持票人主張其爲非票據權利人時,應負舉證責任。對於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應當拒絕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爲真正權利人的確切證據,否則付款人對該持票人的付款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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