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怎麼轉讓,要蓋哪些章?

一、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怎麼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怎麼轉讓,要蓋哪些章?

1、匯票正面填寫日期、收款單位名稱、金額;

2、背面寫開戶行名稱,蓋本公司財務章、法人章,並註明委託收款字樣,標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託銀行收款也要背書的,背書人就應填收款銀行的名稱,或在背書的地方寫上被背書公司的名字,然後在下面的方框裏蓋上公司預留銀行的印鑑章即可。

二、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需要加蓋的章

匯票背書需要企業財務章和企業有權人的署名章。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國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最常見的方法是在票據背面或粘單的背書欄內簽章(即蓋了企業財務章和企業有權人的署名章)。

三、如何處理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

1、在提示付款期限內,請求填寫出錯的被背書人前手出具證明,也有的銀行是要求出錯背書人將填寫出錯的被背書人名稱劃掉,並蓋上法人章和財務章。所以先諮詢委託銀行或承兌銀行比較保險。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爲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對承兌人或付款人並不發生失權的效果。根據《票據法》第53條第叄款的規定,“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如此可知,如果超過提示付款期,在作出說明或補充相關證明後,承兌人或付款人應當付款。

2、如果無法出具證明,或出具證明後,銀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銀行出具“拒付證明”,這樣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 特別注意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超過期限則無法行使追索權,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障礙和麻煩。《票據法》第17條規定了票據權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如果因爲工作失誤,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超過限定期限的,根據《票據法》第17條第一款,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這個條款的含義是,如果持票人喪失前手追索權,自出票日起2年內或者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對出票人和承兌人仍然具有追索權,持票人可以起訴出票人和承兌人要求支付票據款項。但一般出票人或承兌人和持票人不在一個地方,根據原告就被告管轄塬則,將給持票人的訴訟帶來麻煩。

要在正面寫明日期、單位和金額,要在背面寫上開戶行,並且在背面蓋上該單位的財務章和企業有權人章。如果當事人遇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因不連續而導致無法承兌的問題,可以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以作說明。如果您在承兌匯票背書這方面遇到困難,可以去本站網站聯繫律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