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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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工作中,可能會碰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的相關問題。那麼,遇到這種類型的問題時,對於相關的法律專業術語大家可能會不理解。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有什麼特點呢?在銀行承兌匯接下來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資料。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

《票據法》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爲。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主要特點是:背書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爲;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爲;是持票人所爲的法律行爲;背書的主要目的是在於轉讓票據上的權利。

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有哪些限制

在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背書轉讓匯票權力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有關的記載,並且應該將匯票進行交付。由於銀行承兌匯票可以透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所以匯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

但是如果背書人不願意將此匯票繼續背書流通下去,也可以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此匯票就屬於不能夠背書轉讓的匯票。此種銀行承兌匯票的轉讓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況下,匯票是不能夠繼續轉讓的,但是如果被背書人繼續轉讓此匯票,則背書人對在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以後取得票據的權利人不承擔義務。這種做法就限制了票據的流通性,保護了當事人的意思。

不得轉讓背書屬於“背書禁止”範疇,就是法律賦予票據有關當事人有權對票據權利的轉讓性加以限制。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票據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該票據轉讓,也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受讓人不享有票據權利。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人在背書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並不會使票據喪失流通性。它的效力僅在於背書人只對其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而對此後的一切當事人,包括以後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最後持票人等不負擔保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不能進行貼現,持票人也不能作質押背書,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貼現或質押後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貼現或質押後的持票人不得對此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

三、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錯誤的原因有哪些

1、背書不連續。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匯票最常見的錯誤。目前共有2種不連續的方式。

(1)名稱與印鑑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後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轉讓給B,而在後手簽章處卻蓋了D的印鑑,B與D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2)背書名稱與印鑑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後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鑑不清。例如,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鑑部分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鑑多“股份”二字。或者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鑑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鑑多“股份”二字。A轉讓給B,B的印鑑蓋的不清,致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3)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範或不蓋騎縫章。

2、委託收款錯誤。

(1)多處委託收款。表現爲銀行承兌匯票的幾手背書中,有兩處以上的背書都注有“委託收款”字樣。

(2)委託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託收款行不符。具體表現爲銀行承兌匯票的委託行爲XX農行,而結算憑證上卻蓋着XX工行的結算章。

(3)委託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具體表現爲付款人名稱填寫不正確,收款人與開戶行填寫不規範。

3、背書轉讓給個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匯票。以上條款從法律上規定了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轉讓給個人。

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承兌匯票背書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爲。銀行匯票透過背書轉讓的方式增加匯票的流通性。如果有人不願匯票繼續背書流通下去,就可以在背書背面寫上“禁止流通”的字樣。因此,流通匯票背書轉讓就具有一定的限制性。除此之外那我,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錯誤的原因有三個,主要包括背書不連續、委託收款錯誤、蓋章不規範等三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