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蓋章要求的總結與經驗

說到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蓋章,大家都瞭解多少呢?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蓋章要求有哪些呢?其實,如果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在被背書人處蓋章了,還是有一定的補救措施的。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常見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蓋章錯誤及注意事項的相關的法律知識。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蓋章要求的總結與經驗

一、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蓋章要求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在被背書人處蓋章了:

1、找銀行作廢重開;

2、不修改,此票變爲回頭票。雖說可以這樣操作,但回頭背書的票,未到期到銀行是貼現不了的,只可以繼續背書轉讓或者持手到期託收。

被背書人:票據的受讓人。票據經特別背書後,由收款人作爲背書人轉讓給受讓人。被背書人在匯票上再加上背書而轉讓,成爲第二背書人,新的受讓人成爲第二被背書人。依次下去,票據可以連續轉讓。

對受讓人,即被背書人來說,所有背書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對轉讓人,即背書人來說,所有受讓人,即被背書人都是他的後手。但票據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並非都是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覈算手續》及相關法律,與讀者商榷下列解決辦法:

1、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鑑完全不符時,可透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具體表現如A企業背書給B公司,但後手蓋的卻是C公司的印鑑,背書明顯不連續。透過A、B、C三家企業的書面證明,事實是:A企業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轉讓給C公司時,在原本屬於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C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匯票的背書也不瞭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透過上述條款,A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C公司。這樣,透過依法舉證,證明了C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匯票或退票。

2、委託收款錯誤。屬於如委託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託收款行不符和委託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等結算憑證錯誤,可說明情況,重新填寫正確憑證,承兌行應該給予解付。但屬於因不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填寫而造成多處委託收款背書時,則逐個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兌匯票背書的前手證明背書的連續性,以此依法舉證,承兌銀行也應給予解付。

3、背書轉讓給個人錯誤。由於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匯票出現一處背書爲個人時,解決辦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依次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後手達成協議,透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後,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託銀行收款。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蓋章要求的相關的法律知識,包括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蓋章錯誤,以及對錯誤的處理意見等,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蓋章要求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相關的本站律師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