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贖回時間

基金的申購、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在開始辦理申購贖回的具體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人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公告。基金贖回一般需要兩個工作日經過系統確認,之後再經過清算。基金申購贖回需要經過T+2日系統確認之後才能夠說是贖回成功。
一般的開放式基金贖回的流程爲:T日未報,T+1已報,T+2已成。基金申購贖回需要經過T+2日系統確認之後才能夠說是贖回成功。報單當日(T日)顯示未報是正常的,即使是在2:50左右下單,只要委託查詢裏面查詢到有記錄,一般來說會在第二個交易日(T+1日)變爲已報,第三個交易日(T+2日)變爲已成。之後再經過清算。所以一般開放式基金到是4個工作日左右。其他海外基金一般是10天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六十六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第六十七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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