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金贖回手續費怎麼算

一、關於基金贖回手續費怎麼算?

關於基金贖回手續費怎麼算

基金贖回費用=贖回總額×手續費率。

投資人在賣出基金後,實際得到的金額是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的部分。其中的計算公式爲: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投資者需注意的是各基金規定的贖回費收入的歸屬可能會有所不同,有的規定只扣除較少的手續費後,大部分會歸基金所有;有的規定全部或大部分用作手續費,而不歸或只將少部分歸入基金資產,這樣如果您是部分贖回的話,前一種做法對您是比較有利的,在同等情況下,您持有的基金份額淨值會高於後者。

二、基金贖回的規定

若申請將手中持有的基金單位按公佈的價格賣出並收回現金,習慣上稱之爲基金贖回。基金的贖回,就是賣出。上市的封閉式基金,賣出方法同一般股票。開放式基金是以您手上持有基金的全部或一部,申請賣給基金公司,贖回您的價金。贖回所得金額,是賣出基金的單位數,乘以賣出當日淨值。

三、私募基金對外借款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衝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爲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的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訊。資訊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儲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儲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目前在全國範圍內並不一定基金贖回的手續費就全部都是一樣的,我國各地規定的都有一定的差異,在有些地方一般只扣除少部分的手續費,大部分還是歸基金所有的。再有,大家要知道,基金贖回還有基金投資等相應操作流程,需要大家對金融資本市場有着非常詳細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