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背信運用信託財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一【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背信運用信託財產罪?

【違法運用資金罪】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衆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針對目前金融機構委託理財和公衆資金經營、管理領域出現的問題新增加的犯罪。委託理財是指委託人透過委託或者信託與受託人約定,將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管理,投資於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並按期支付給委託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

本罪客觀上表現爲行爲主體實施了“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行爲。所謂“委託、信託的財產”,主要是指在當前的委託理財業務中,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中的以下幾類客戶資金和資產:

(1)證券投資業務中的客戶交易資金。在我國的證券交易制度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指客戶在證券公司存放的用於買賣證券的資金。

(2)委託理財業務中的客戶資產。委託理財業務是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的委託,對客戶存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進行管理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這些資產包括資金、證券等。

(3)信託業務中的信託財產,分爲資金信託和一般財產信託。

(4)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透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的客戶資金。從法律性質上看,基金的本質是標準份額的集合資金信託,客戶購買的基金的性質是客戶委託基金公司管理的財產。本罪屬於結果犯,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情節嚴重”是指由於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給委託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爲“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綜上所述,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爲。主要是針對目前金融機構委託理財和公衆資金經營、管理領域出現的問題新增加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