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包含公司財產是否有效?

公司作爲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的財產,獨立的意志以及獨立承擔責任。基於公司法人的獨立性,股東股權轉讓不能包含公司的財產。若股權轉讓包含公司財產,轉讓是否有效?本站爲您具體分析。

股權轉讓包含公司財產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包含公司財產是否有效

第一,公司人格獨立原則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是公司法的基本和核心原則,兩者相輔相成,不得違背。公司人格獨立原則要求公司和股東各是獨立民事主體,財產不得混同,股東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行使股東知情權、表決權、利益分配請求權等,而不得直接或擅自支配、使用、處分公司財產。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要求公司存續過程中應保持一定規模的財產,股東出資、公司增資、減資、公司盈餘分配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股東不得抽逃或變相抽逃公司財產。法彥雲:“無財產者無人格”,公司必須具備獨立而充實的財產,作爲公司人格獨立及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保障。故公司人格獨立要求公司資本維持,公司資本維持保證公司人格獨立。

第二,股東可自由轉讓股權,但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相關方利益。公司是股東、經營者、職工、社會利益的集合體,股東在享有相關權利時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否則有可能損害公司及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因公司設備、公司債權均屬公司財產,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分。陸某和童某擅自作爲股權對價進行處分違反了公司人格獨立原則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事實上屬於變相抽逃公司資本,損害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及公司職工、經營者及國家利益,如公司清算時無法支付國家稅金、職工工資等。依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上述行爲違反了公司法有關公司資本維持的相關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

第三,要整體看待股權對價的支付。從案涉協議約定來看,童某和陸某雖僅在第2條約定股權轉讓標的及對價,但就協議整體而言,系陸某以支付所謂其與童某共有的公司設備中童某共有份額的折價款、公司對外債權和現金換取童某退出公司經營,故不能割裂對待。同時,因股權對價及支付方式往往爲交易雙方根據公司發展前景、公司資本規模、個人風險偏好等綜合、主觀判斷而來,並非可簡單依公司當時資本狀況或股權轉讓對價物折價確定,且股權對價無效部分金額所佔整體對價比重較大,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整體無效。若交易雙方須重新確定股權轉讓對價,雙方合意不成的,應視爲雙方股權轉讓合意不成立。

股權轉讓包含公司財產,轉讓人獲利,但顯然會損害公司的利益,違背了“任何人不得從自己違法行爲中獲益”的法律精神。以上內容由本站爲您整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法律知識,歡迎登陸本站官網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