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構成什麼罪?

民間借貸在近年來日漸火爆,小額貸款公司在市場上逐步發展壯大,騙取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構成什麼罪?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小額貸款公司屬於什麼性質?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構成什麼罪?

案例:

上海楊浦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了一起騙取貸款的詐騙案件,受害方正是時下炙手可熱的小額貸款公司,這種騙取新型金融機構貸款的案件在上海尚屬首例。最新消息顯示,該案件在楊浦區法院一審已獲得有罪判決,判處被告單位犯騙取貸款罪,罰款10萬元;被告人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款1萬元,並責令退賠已騙貸款餘款80餘萬元。此外,被告人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沒有提出上訴,表明判決生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應該屬於公司範疇,所以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能認定爲貸款詐騙罪,應當認定爲騙取貸款罪,什麼是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呢?二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爲。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本罪的法定刑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相似罪名的區分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爲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別點在於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行爲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佔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爲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定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主觀上均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爲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爲人騙取貸款以後再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爲就可能同時符合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一罪名,要綜合考慮行爲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損失等情節。對於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一般選擇認定騙取貸款罪,以突出犯罪行爲的欺騙性和對金融秩序的嚴重危害性特徵;如果沒有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爲人透過轉貸牟利的,一般傾向於認定爲高利轉貸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於2009年作出了《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覆》,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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