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農村房屋抵押貸款有效嗎?

農民黃某從事種植業,到了播種時節,黃某的資金上出現了一些問題,他想透過貸款救急。於是黃某與某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某農村商業銀行借款給黃某8萬元,借期1年,免利息,借款用途爲週轉,借款種類爲抵押貸款。雙方還約定,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從逾期之日起需交罰息。由於借款銀行要求提供擔保,於是黃某找其兄弟黃某某提供擔保,黃某某同意以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對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兩人遂與該銀行簽訂了《最高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後因農作物收成不好,借款到期後黃某無力償還銀行借款,該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黃某償還所欠借款及逾期罰息,並要求對黃某某提供的抵押物拍賣、變賣或折價處理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用農村房屋抵押貸款有效嗎?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黃某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應當無效。根據《擔保法》對於房屋抵押的規定,以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即以房屋抵押時,不能將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相剝離。而農村房屋所佔用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是《擔保法》明文規定不能抵押的財產之一。由此可見,如以農村房屋提供抵押,則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剝離了開來,與法不符,該抵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