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條款約定不明應如何理解

保險合同中條款約定不明應如何理解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爲。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爲。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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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條款的效力怎麼樣

保險特別約定又稱特別約定,經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共同約定,附加在一張保單上的特殊協議或條款。它是指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單的基本條款外所做的其他約定,其內容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對於保險合同內容的特殊約定,其效力優於基本條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3條第1款與第14條的規定,保險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只要締約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險合同項下,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保險費,保險人的主要義務是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的開始是三個不同的概念,各自產生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一般說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有約定的生效條件和期限,則於約定條件形成或者期限屆滿,合同開始生效。

對於大多數合同而言,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條款的效力生效意味着保險責任開始,即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和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