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如何約定保密條款?

一、上海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如何約定保密條款?

上海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如何約定保密條款?

1、乙方對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到的甲方的任何資料、檔案、數據(無論是書面的還是電子的),以及對爲甲方服務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負有爲甲方保密的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資料、檔案和資訊,在乙方服務結束後,乙方均應及時歸還甲方,電子文檔的應從自己的電腦等存儲設備上予永久刪除。

3、乙方人員違反上述保密規定時間,乙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以上1、2、3條款在合同有效期結束後繼續生效。

既然作爲勞動合同之附件的保密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勞動者的保密義務,那麼,作爲勞動者則有義務遵守這一合同約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法》第102條也有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從理論上說,這裏的保密約定與理論上通說的競業禁止規定比較接近。

二、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上的保密條款期限不是法定的,而是由當事人約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是否有補償機制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約定有保密費用或補償條款則由屬於同時建立了補償機制,法律不限制。

如果保密協議中植入了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需要由單位和員工協商來決定。爲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而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時,具體的保密時間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的,在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當員工違反規定時,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