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的工資是怎樣的?

一、上海市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的工資是怎樣的?

上海市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的工資是怎樣的?

上海最低工資適用於上海市範圍內的企業及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及其他勞動者。根據上海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於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的工資最低標準從1620元調整爲18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4元調整爲17元。但須注意的是,以下四項不作爲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1、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2、個人依法繳納的社保費用及住房公積金。

3、各種補貼,例如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4、各種津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二、勞動合同應該具備什麼條款?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祕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範圍僅限於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綜上所述,上海最低工資適用於上海市範圍內的企業及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及其他勞動者,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分爲書面和口頭兩種。當事人用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靈活、簡便,但不便於履行和監督、檢查,特別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因空口無憑而難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