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險合同訴訟主體

車輛保險合同訴訟主體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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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訴訟證據清單包括什麼




    保險合同糾紛證據清單包括:保險合同、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電子數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等。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所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是合同當事人沒有疑問。其中投保人是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給付或者賠償保險金的具有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的關係人要區分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關係人中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特有概念,財產保險中沒有受益人的概念。財產保險合同中的關係人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據保險合同主張相關權利時,人民法院應當將保險合同當事人列爲訴訟當事人。因爲此時保險合同內容的效力以及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履行情況,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利都可能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在,要求保險公司進行保險賠償時,如果發生爭質可以去到法院進行保險合同訴訟,但需要列出相應的證據清單,其中的清單包括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以及相應的在場人證物證,如果有監控視頻或者錄音試聽證據也算作訴訟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