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效力恢復期

保險合同效力恢復期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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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合同當事人、關係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2、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3、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4、減災防損的義務。

對保險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

1、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

2、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範圍

3、履行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