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該批覆認爲,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貸款方和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當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所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管轄地是哪?
從該批覆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時,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此處適用的是“貸款方”所在地,而不是“貸款”所在地即貸款行爲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