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出借方違約

借款合同出借方違約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出借方與借款方區別

出借方是借貸合同或借用合同中,將貨幣或實物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或使用,並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收回等值貨幣或同種類、數量、質量的實物或者取回原物的一方當事人。借款方是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爲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爲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