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強制執行

借款合同糾紛強制執行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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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糾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企業之間借貸糾紛以及民間借貸糾紛。此外實踐中還常見委託貸款、以存單爲表現形式的借貸以及封閉貸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對其效力的審查認定與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爲無效。對於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法院一般會確認其效力。但是對於幾種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們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

1、關於貸款人爲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此類借款最常見的是一般企業之間的借款、名爲聯營實爲借貸的借款以及名爲補償貿易實爲借貸的借款。根據《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以,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是不能作爲貸款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幾種性質的借款合同也有批覆,均按無效合同處理。

2、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名爲融資租賃實爲借貸的借款。融資租賃合同包括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一個是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租賃關係。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名爲融資租賃實爲借貸的情況,如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對出賣人及租賃物作出明確的約定或者選擇,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該資金去購買租賃物,而是用於其他流動資金的,就是名爲融資租賃實爲借貸的借款合同。這時,如果出租方爲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企業的,則按一般企業間借款合同處理,認定合同無效;如果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則按出借人爲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處理。

3、金融機構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而簽訂的借款合同。《商業銀行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範,由於制定該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爲、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所以有較多的強制性規定,大量使用了應當、必須、不得等用語,但是這些帶有強制性用語的規定在合同法中並沒有相應的體現,因而一般情況下除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的利率的規定會導致合同條款無效外,違反《商業銀行法》的其他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4、關於政府部門根據政策發放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雖然《貸款通則》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但從最高院的判例來看,並非如此。因爲財政部《關於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地方財政部門爲扶持特定的企業、行業發展,可以發放財政週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資金佔用費,定期歸還。所以,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機關發放的貸款,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定此種借款合同有效。

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有一般性的規定,但是對借款合同沒有特別規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處理原則,合同認定無效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於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僅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進行處罰,有的法院則不對借款雙方進行處罰,對利息也不保護,對已經支付的利息判決衝抵借款本金。

實際簽訂借貸合同的時候,建議當事人事先了解清楚法律在這方面作出的規定,原則上在法律範圍內簽訂的借貸合同,才能避免出現無效的情形。當然,借貸合同是非法的也就意味着合同的無效,此時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