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理財協議書公證時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一、投資理財協議公證時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投資理財協議書公證時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爲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公證書是否可以撤銷?

公證書可以通一定的法定程序並滿足法定條件方可撤銷,但只能是“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銷,在具有前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公證機構依法撤銷,故,當事人或其公證書的利害關係人是不能單方撤銷公證書的。具體法律依據是: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2、《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3、《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另外, 要想撤銷正常的公證委託書,委託人只能收回公證過的委託書,消除受託人的權利外觀,別無他法。若沒有從受託人處收回公證過的委託書,第三人就有理由認爲受託人根據委託書承載的事項辦理相關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市場上的投資理財項目是很多的,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項目的時候也會覺得有些眼花繚亂。個人認爲相較於對投資理財協議書進行公證,關鍵是大家在購買任何一項理財產品之前都要對該項理財產品各方面的政策有詳細的瞭解,否則辦了公證可能也會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