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託合同通用版本

財產信託合同通用版本

財產信託合同通用版本

立合同人:委託單位(簡稱甲方):

受託單位(簡稱乙方):

甲方向乙方辦理財產信託,除確認財託字第 號"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將準備出售給 單位的設備(物資),向乙方提出財產信託,並要求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第二條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凡發生脫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三條乙方同意按"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後的二天內,按承兌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第四條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後的二天內,一次付清乙方財產信託手續費 元。

第五條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爲財產信託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

甲方: (公章)

代表人:

乙方: (公章)

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