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保金有哪些規定

1、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建築工程質保金有哪些規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爲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覈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覈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民法典裏沒有具體規定質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設部有一個格式合同,規定的質保金是工程總造價的3%,一般工程都依據此比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