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容包括有哪些

一、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容包括有哪些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容包括有哪些

1、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找出可能存在的危險源,並進行監控。

常見的危險源有:

(1)高處墜落及物體打擊事故預防監控措施。

(2)機械傷害事故預防監控措施。

(3)火災事故預防監控措施。

(4)觸電預防措施。

(5)中毒預防措施。

2、在發生危險源時的緊急預警行動。

接警人員接到報警後,應迅速向指揮部負責人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髮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性質、類型、受傷人員情況、事故損失情況、需要的急救措施及到達現場的路線方式,指揮部啓動應急預案,通知相關專業組趕赴現場,實施救援,並視情況向街道(地區)辦事處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3、資訊報告與處置。

(1)資訊報告與通知。

(2)資訊上報、傳遞。

4、應急響應。

單位應急響應的過程爲接警、應急啓動、控制及應急行動、擴大應急、應急終止、和後期處置。

5、後期處置。

6、保障措施。

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頻次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應當依據綜合或專項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依據現場處置方案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針對重點崗位或重要設施的應急演練。

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結合實際,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人員疏散和逃生自救等方面的應急演練。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綜合或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依據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針對重點崗位或重要設施的應急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發布實施前應當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檢驗應急預案的適用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聯合應急演練。

法律依據: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八條規定,應急預案應當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在現實實踐中,應急預案往往根據分類不同,內容要求也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