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律判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律判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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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爲,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築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爲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爲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