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的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經常會在電視中看到某個地方又發生了一些工程上的事故,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到位以及工程施工方的安全措施不完善等,很多人想要了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相關規定。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的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的是什麼?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的是什麼?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爲,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築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爲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爲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

刑法的基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節錄)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 36號)

第十三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1年修正)》(節錄)

(1998年3月1日)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首先小編在這裏告訴大家的是,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非常嚴格的,也就是說如果違反了國家的規定,並且降低了工程的質量纔會構成此罪。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