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體是什麼?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體是什麼?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體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爲的本質特徵。一般認爲,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於建築工程質量監管的法律、法規。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爲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爲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爲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到的必定就是公民的生命安全,或者是受到的財產損失,對於此行爲也會存在違反了我國的建築規定從而造成的傷害,對於此罪只要構成必定就要承擔刑事的責任,而對於會如何處罰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