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侵權責任糾紛由誰承擔?

一、安全事故侵權責任糾紛由誰承擔?

安全事故侵權責任糾紛由誰承擔?

施工安全事故侵權責任一般由施工單位或施工者來承擔,具體由誰承擔,主要是看施工單位是否履行了自己應盡的責任,若是施工單位並不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盡到了相應義務的,那麼侵權責任一般就是由施工單位承擔。

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施工安全事故發生之後施工方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

違反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覈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

對於在施工過程之中若是發生的安全事故,首先是需要施工單位負責人舉證自己盡到了維護安全措施等的責任,若是無法舉證的,那麼這些負責人可能就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等責任,若是施工安全事故發生後導致他人死亡的,此時還有可能會被判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