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里有工程質量鑑定嗎,按什麼鑑定?

建設工程質量怎麼樣,是需要工程質量鑑定的,至於按什麼鑑定往往體現在他的施工資料的內容中,而這個建設工程質量鑑定按什麼評定,例如凱里有工程質量鑑定嗎,按什麼鑑定,許多人常常不知道該如何回答,也有許多即將入職或在職人員不清楚,因此給工作的推進帶來很大不便,有時甚至有巨大的經濟損失。下面小編就凱里有工程質量鑑定嗎,按什麼鑑定爲內容爲您詳細介紹。

凱里有工程質量鑑定嗎,按什麼鑑定?

凱里有工程質量鑑定,具體鑑定根據以下內容:

一、建築工程質量鑑定的類型

(一)施工質量鑑定 施工質量鑑定一般發生在建設單位或開發商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會發現或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

一是施工過程中竣工驗收時由監理或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發現。

二是施工單位起訴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反訴施工單位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

三是房屋購買者發現有施工質量問題。

施工質量鑑定屬於現狀檢驗,鑑定人員沒有參與施工過程,無法直接對檢驗批准和分項工程做出評價。受檢測手段的限制,相當多的檢驗項目尚無法事後採用檢測方法進行復查。因而施工驗收資料是重要的鑑定依據。問題是發生方式 質量糾紛的工程項目,其方施工質量驗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優良工程,如何判斷驗收資料的真實性成爲鑑定的關鍵。從工程實踐來看,如果所有驗收資料都無法採信,要鑑定一項工程完全合格幾乎是不可能的。鑑定人員在接受委託時最好讓原、被告雙方對竣工資料中沒有異議的部分加以確認,將方式 質量的異議範圍儘可能縮小,並由雙方約定檢測的方法。

對於單純的施工質量鑑定應該依據國家現行規範《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應的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完成的施工內容,分別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工程鑑定,確定是否合格 依據《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施工質量鑑定時,還要注意鑑定的時效性問題。《方式 質量驗收標準》沒有明確規定該標準適用於竣工後多長時間以內,一般理解應該是投入使用之前,但不少質量糾紛是在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生的,更有爛尾工程因糾紛拖延了很長時間,遠遠超過正常工程從竣工到驗收的時間間隔。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了解哪些指標隨時間會發生變化。幾何量如鋼筋間距、結構構件尺寸、混凝土蜂窩等一般不隨時間變化:混凝土、鋼筋、沙漿等材料強度一般在短時間內不會有很大變化;而砌體、混凝土的裂縫。鋼筋的鏽蝕(屋蓋沒有完工、粉刷層未作)則與時間有很大的關係。

(二)規劃、勘察、設計質量鑑定 規劃、勘察設計質量鑑定發生在業主或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中,勘察設計質量問題一般較難直接發現,通常都是由其他問題,如成品質量、工程事故牽涉出來。 規劃、勘察、設計質量的鑑定依據是國家現行設計規範和勘察規範。同施工質量的鑑定不同,勘察設計質量的鑑定結果無法得出一個總的結論,只能對不符合規範條文的內容逐條列出,強制性條文和一般性條文。 規範、勘察設計過程中的施工圖紙審查、消防審查和規劃審查等是在設計圖紙補正式採用前進行的,屬於事前檢查,旨在提高設計質量。由審查單位將不符合現行規範要求的內容反饋給原設計單位進行整改,帶有指導性的建設性,設計單位並不需要爲設計欠缺承擔責任。而規劃、勘察設計質量的鑑定是一種責任追究。儘管兩者依據相同的國家設計規範,但在具體條文的掌握上應有所區別。規劃、勘察設計圖紙審查。除了對強制性條文須完全符合外,出於提高設計質量的目的,以建議條文也可以從嚴要求;但對於司法鑑定,沒有明顯違反設計規範,一般就不應視爲過錯。

(三)成品質量鑑定 成品質量鑑定一般發生在開發商與商品房購者之間的民事糾紛之中。儘管住戶發現房屋質量問題大多是從施工質量,特別是外觀質量開始,如屋面漏水、粉刷層脫落等,但房屋質量不僅與施工質量有關,還涉及勘察、設計質量。 成品質量的司法鑑定需要分析質量問題的原因,以確定責任人,成品質量涉及到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各個環節,找出具體的原因成爲鑑定工作的重要內容。 房屋的成品質量鑑定適用標準是一個值的探討的問題。成品質量涉及到勘察質量、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似乎可以分別對照國家的勘察規範、設計規範和施工驗收規範,評價其符合度,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6日公佈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購買的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法院應支援買房戶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所謂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應該對鑑定標準中的“安全性顯著影響整體承載”這一等級,而目前的設計類規範不具備做出整體評價的功能,只有《可靠性鑑定標準》才具備對房屋的整體安全善做出評價的功能,用鑑定等級來反映。所以宜採用《可靠性鑑定標準》做爲鑑定的依據。

(四)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程度鑑定目前應執行《工業廠房可靠性鑑定標準》(GBJ144-90)和《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屯50292-1999),不宜公執行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建築工程質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於建設項目是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地質勘測單位、材料供應單位、監理單位等共同參與的,任何一方的過失,都可能造成建築工程質量缺陷。

1、鑑定的一般方法。其目的在天覈實鑑定對象的基本事實,方法包括:

(1)對地質勘察報告的檢查;

(2)對設計圖的複覈;

(3)對影響安全性指標的施工質量檢查、檢測(如混凝土強度、砌體強度、鋼筋鋼筋檢測,構件截面尺寸複覈,主體結構佈置調查等);對材料質量的調查;

(4)對工程建設中管理與變更資訊的調查。

2、鑑定必須的資料。該類鑑定需提供的資料包括:

(1)工程設計資料(應包括所有的修改及變更);

(2)施工驗收資料(檢測數據、試驗報告、施工日記、分部分項檢驗資料);

(3)地質資料;

(4)監理資料;

(5)變更指令。

二、建築工程質量的鑑定方法

現場勘驗檢測是此類鑑定工作的重要方法,不同的是檢測方法有時會帶來不同的鑑定結果。一般並不需要進行所有項目的檢測,一個建築物要測試哪些內容,需要由鑑定人員視工程的複雜程度、資料的完整性和可信性、房屋的現狀和委託鑑定的目的而定,鑑定規範沒有強制性的規定。現場檢測不僅費錢費時,有些檢測項目檢測時對房屋的正常使用還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檢測的內容、範圍和數量必須在開始前向當事方提出來,透過質證的方式明確。檢測工作必須遵循“必須、夠用”、針對性、規範性、科學性、定量與定性結合以及協商一致的原則。

三、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原因分析與責任認定

(一)缺陷產生的原因分析 建築工程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影響建築工程質量的因素可歸納爲勘察、設計、施工、使用、周圍環境和管理等六大類,其中使用因素是指用戶擅自改變結構、超載等不當行爲;管理因素是指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在監督管理方面的失職行爲。在分析因果關係時,要避免受外界影響、先人爲主。一般採用“懷疑法”,即不輕易排除每一個可能的因素,根據已有的科學理論和實驗結果進行梳理,分析它們之間的相關性。 當某一損傷現象由多種原因引起時,有時要分清各自的相關性是相當困難的,因爲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機理尚不清楚,也缺乏相關的技術標準。本着原因分析爲責任認定服務的宗旨,分析重點可放在不同責任方的原因類別上,而避免陷入科學依據不充分的主觀推斷之中,降低鑑定結論的科學性。當質量糾紛發生在商品房開發產商和購房者之間時,前三類因素的責任方都在開發商,因而可不細分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原因。

(二)責任認定 一般情況下,由規劃、勘察、設計、施工、使用、周圍環境和管理等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其相應的責任方分別是規劃部門、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用戶、周圍影響源的相關單位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但有些情況還需要仔細分析,比如,建築材料質量把關不嚴,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建設方在沒有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擅自修改設計圖紙,則設計質量問題應由建設方承擔。 與查找原因的“懷疑法”不同,在認定責任時,當沒有證據表明某一方違反國家現行規範、標準時,即應免除這一方的責任。 採用這種方法在責任認定中常常容易誇大易於檢測項目和規範規定比較明確的項目的責任,而縮小或忽視難以檢測項目和規範規定比較原則的項目的責任,必須引起注意。 由多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責任認定中,鑑定人員常常被要求區分責任大小和主次。 由於不同種類的原因分屬於不同的技術規範,目前尚沒有技術規範涉及到它們之間的相關關係。所以這種認定是帶有推斷性的。對於不好確定的宜在鑑定報告中以定實的方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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