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導幹部承包工程是否違規
領導幹部如果是公務員,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所以領導幹部承包工程是違規的,並且個人不具有工程承包的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爲: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七十四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爲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二、工程承包的基本特徵
(一)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
(二)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
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
(三)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四)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務員法》的規定,領導幹部作爲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活動,並且個人是不具有工程承包資質的,所以領導承包工程是違規、違法的行爲,簽定的承包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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